發布時間:2016/2/23 17:02:35 點擊量:
近期,我們收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行政判決書,北京高院支持了湖南韶山毛家飯店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毛家飯店)的上訴理由,作出如下判決:(一)、撤銷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初字第7450號行政判決;(二)、撤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商評字(2013)第145206號《關于第6681063號“天華毛家”商標異議復審裁定書》;(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就第6681063號“天華毛家”商標作出異議復審裁定。
第6681063號“天華毛家”商標是天華毛家菜館于2008年4月24日在第43類飯店、餐廳等服務上申請的商標,該商標經國家商標局初步審定公告后,集佳代理毛家飯店提出了商標異議,2012年4月24日,商標局裁定異議不成立,該商標予以核準注冊。毛家飯店不服商標局的前述裁定,委托集佳提出了異議復審;2013年12月30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裁定,繼續裁定該商標予以核準注冊。毛家飯店不服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前述裁定,委托集佳提出了行政訴訟。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第145206號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查程序合法,維持了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毛家飯店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繼續委托集佳提出了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第43類飯店、餐館等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第42類中餐館、餐館服務在服務內容、服務對象、服務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二者已構成相同或類似服務。被異議商標為純文字商標,由漢子“天華毛家”構成,而引證商標則為圖文組合商標,由漢子“毛家”及一圖形構成。由于“毛家”在中國具有特殊含義,被異議商標完整地包含了引證商標中的文字部分,同時考慮到引證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已經具有較高知名度并曾被國家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而天華毛家菜館不僅未提交其實際使用被異議商標的證據,且具有拒不參加訴訟及漠視自身權益的情節,故本院綜合上述因素認定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已經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毛家飯店的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集佳作為毛家飯店的法律顧問,在本案中提供的專業服務獲得了毛家飯店的高度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