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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商標局:第15504679號“迅回達”商標不予注冊

發布時間:2017/5/5 15:21:13    點擊量:

        我司受迅達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迅達科技”)的委托,針對中山市迅達金牌電器廠(以下簡稱“中山迅達”)初步審定在第11類“照明器械及裝置,烹調器,冷卻設備和裝置,空氣調節設備,廚房用抽油煙機”等商品上的第15504679號商標提出了異議。近期,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作出了決定,以該商標與異議人在先注冊的引證商標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的近似商標為由,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對該商標不予注冊。

案情簡介

中山迅達在“照明器械及裝置,烹調器,冷卻設備和裝置,空氣調節設備,廚房用抽油煙機”等商品上申請注冊了“迅回達”商標,異議人引證了其在先注冊的第1223533號、第856300號、第1067381號

、第6795447號、第7988355號

商標,上述引證商標核定使用于第11類“照明器械及裝置,通風設備和裝置(空氣調節),廚房爐,抽油煙機”等商品上,異議人提出雙方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具有近似的功能用途,應被判定為類似商品,另被異議商標商標包含引證商標“迅達”,且異議人引證的“迅達及圖”商標曾被商標局在第11類“燃氣灶”商品上認定為馳名商標。商標局經審查認為,異議人提交的在案證據可以證明該商標享有較高的知名度,被異議商標“迅回達”與引證商標“迅達”雖然在文字構成上具有一定區別,但整體上并未形成新的含義以示區別,且中間漢字“回”為簡單對稱的字體形式,因此在視覺上被異議商標所含的“迅達”文字仍較為凸顯,若并存易使消費者將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知名的“迅達”商標產生聯想或造成混淆誤認,故雙方商標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我司成功運用知識產權法律武器,沉重打擊了中山市迅達金牌電器廠,遏制了其企圖注冊與“迅達”高度近似的商標從而傍名牌、搭便車的不法行為,有效地維護了迅達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標權益及市場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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